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9-12 09:58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规定,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再受理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以及增补证照申请,不再核发、回收《企业集团登记证》,并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企业法人可以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申请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二)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母公司名称未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不得申请企业集团名称。

      (三)企业集团名称应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并后缀“集团”字样。

  (四)企业集团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登记机关可在登记环节审查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持股情况,以确认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集团母公司的授权文书。在名称登记时,登记机关可提醒申请人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的条件。

      (五)企业登记机关不再登记企业集团成员信息,不再审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及集团成员数量的条件要求。

  (六)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二、取消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再受理公司增设分公司(含内、外资分公司,下同)、注销分公司和分公司变更名称备案,不再受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备案。本省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省内登记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信息由系统实现自动关联至隶属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下。本省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省外登记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数据库,与本省实现自动关联。

  三、调整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申请补领的,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时,不再收取企业刊登营业执照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而应当查看企业是否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登记系统也将在企业办理各类登记业务时,对公示情况予以提醒。本通知下发前,已通过报刊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企业,可参照原有模式办理。已吊销企业需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可单独或结合清算组备案业务办理联络员备案后,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97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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