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证合一”改革,根据《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调整整合范围
此次我省结合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推进全国统一的“24证合一”,对我省“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目录予以调整,实行“31证合一”,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省级层面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地区“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对于本地区已经整合但不属于省级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分类处理整合事项,规范业务流程
我省31项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比如涉及全部企业的《公章刻制备案》,以及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等,其中,《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和《旅行社分社备案》,必须完整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才视为完成“多证合一”备案,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需修改已填报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要求详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2)。二是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申请,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事项。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等。三是其他类事项。比如《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关联所属公司登记信息。
此次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改革,业务操作流程与去年做了较大改变,以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作为业务流程的触发点,建立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证照事项、信息采集、所属部门的对应关系,实行工商登记后信息自动推送流转,相关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在现场窗口办理时,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规范表述的,须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见附件3)。该表可分页使用,与企业登记材料一并归档。原《“多证合一”改革信息采集表》、《财务负责人信息表》停用。
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要求,登记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见附件4),协助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或通知书时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
三、加强部门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多证合一”改革取得实效的关键。“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的模式实行以省级层面共享为主、市级共享为辅。除海关、旅游部门在国家层面实现信息共享以外,涉及税务、质监、统计、财政、商务、住建、公安、文化、人社、气象、人行等部门在省级层面实行信息共享,由各相关省直单位负责接收数据并分发到县市区级。对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由该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负责接收工商登记数据并反馈。对目前尚未建成信息化系统的粮食部门,暂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渠道接收相关数据。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信息共享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加强基础保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强化企业登记窗口建设,提升企业登记窗口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一要加强基础保障。窗口企业注册官要熟悉业务,了解“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要及时印制《“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现场提供给企业填写;二要加强窗口建设。通过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企业登记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缓解窗口工作压力,确保“多证合一”改革有序推进;三要做好宣传解读。要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办事群众和企业知晓“多证合一”改革政策,重点宣传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实现部门协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等成效。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
各地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进展、成效、存在问题,由各设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2018年9月底前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