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2-02 00:00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更好服务创业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福建经济发展,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1.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新兴行业目录,编制《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嵌入登记业务系统,统一规范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依据《目录》自主勾选经营范围。新设分支机构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目录》中隶属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对应项目进行勾选。市场主体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的,原登记经营范围一并按照《目录》重新规范,通过窗口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可选择按照《目录》重新规范经营范围,也可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勾选新增经营范围。

  2.推行经营范围便利化申请

  引导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经营范围登记,通过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实现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项目,提高申请便利化水平,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业态,并根据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申请频率的高低,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提高《目录》的实用性,方便办事群众。

  3.探索经营范围自动化核准

  结合全程电子化改革,提升智能化登记水平,探索开展经营范围核准自动化。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在办理涉及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事项时,对于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以外的一般经营项目,逐步实现由申请人依据《目录》自主勾选,登记机关予以自动核准。

  4.推行“双告知”精确化推送

  梳理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项目与《目录》一一对应,在广泛征求省直、中央驻闽单位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目录》中形成经营范围前、后置许可对应的审批部门,并嵌入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后置审批系统自动精确推送。对于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后置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对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业务流程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福建省工商局红盾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通过挑选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或输入关键词等形式,自主查找并勾选合适的经营范围。对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范围,申请人可按照已取得的前置批准文件、证件对勾选的经营范围表述进行相应的修改编辑。已按照《目录》进行规范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再次办理登记时,系统自动加载市场主体原有经营范围供申请人编辑删改。

  2.登记窗口申请

  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至工商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一体化平台登记业务系统参照网络申请模式办理,审核人员可依据前、后置批准文件、证件中核定的经营项目对勾选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表述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办理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不涉及前、后置审批项目的一般经营范围,可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参照市场主体原经营范围进行登记(具体操作流程可至一体化平台“知识库”下载)。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力举措,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想市场主体之所想、急市场主体之所急,定期收集整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不断更新完善改革举措,满足群众创业创新需求。

  2.加强宣传解读。各级登记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注问题,让申请人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申请人因为不了解改革内容而增加办事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3.加强部门协同。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与审批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后的“双告知”工作,推动当地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通过文件通知或会议交流等方式提醒本级审批部门,建立主动认领、查询、接收信息制度,为依职责开展后续监管打好基础。

  4.尊重申请人意愿。在推进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过程中,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网上申请或窗口登记模式,对市场主体确有需要的经营项目,可继续参考国民经济行业进行登记。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22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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