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1-24 00:00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更好地运用工商职能服务“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工商规〔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工商局决定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制定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相关规定及实际管理需要,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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