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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指南
来源:商标处 时间:2025-02-19 17:21 浏览量:399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公布)规定要求,为便于我省相关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特编写该指南,供参考。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变更申请书》(企业章需为红印,模板见附件1);

2.检验报告(检验章、企业章需为红印);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需为红印);

4.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商标)》(企业章需为红印,模板见附件2);

2.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二选一,已续展的,应当提供续展证明,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证明;

3.初步审定公告、变更公告等。提供的集体商标初审公告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成员名单;

4.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备案公告或许可备案通知书二选一(集体商标无需提供);

5.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需为红印);

6.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有同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提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应标准,如无可不提供)。

(三)已获得专用标志企业申请信息变更

1.《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变更申请书》(企业章需为红印,模板见附件3);

2.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企业章、当地市场监管局部门章需为红印);

3.原核准公告文件;

注:所提供纸质材料如为复印件,内容需清晰,公章需为红印。

二、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经授权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员或经许可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标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产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2.产地局初审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

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省局审查上报。省局商标处对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在收到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备案,对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收到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退回产地市场监部门。

4.矢量图发放。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并公告后向省局发放备案通过的申请件矢量图下载口令,由省局分配相关产地局,企业依据下载口令,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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