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公布)规定要求,为便于我省相关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特编写该指南,供参考。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变更申请书》(企业章需为红印,模板见附件1);
2.检验报告(检验章、企业章需为红印);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需为红印);
4.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商标)》(企业章需为红印,模板见附件2);
2.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二选一,已续展的,应当提供续展证明,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证明;
3.初步审定公告、变更公告等。提供的集体商标初审公告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成员名单;
4.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备案公告或许可备案通知书二选一(集体商标无需提供);
5.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需为红印);
6.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有同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提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应标准,如无可不提供)。
1.《
2.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企业章、当地市场监管局部门章需为红印);
3.原核准公告文件;
注:所提供纸质材料如为复印件,内容需清晰,公章需为红印。
二、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
2.产地局初审。
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3.省局审查上报。
4.矢量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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