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
(一般程序部分)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产品类别范围:
1.危险化学品2.建筑用钢筋3.水泥4.广播电视传输设备5.人民币鉴别仪6.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2份);
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2份);
4.产业政策材料(2份)。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包括:氯碱、工业气体、有机产品、无机产品、石油、建筑用钢筋、水泥【水泥产品企业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延续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企业申请时未提交的,由我局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意见。建筑用钢筋新申请企业、炼钢、轧钢产能变化需要重新取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项目类型 |
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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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新建项目 |
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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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建成违规项目 |
1 |
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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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或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河北、山东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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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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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异地搬迁项目 |
迁入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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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型 |
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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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
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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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炼钢产能置换 |
1 |
正式发布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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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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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退出设备验收材料 |
注:1.本表内所有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具可追溯性和一致性。
2.已建成违规项目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中规定的时间节点为界定标准。
5.细则中的附件3-1~3-9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水泥产品)或附件2-1~2-8《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建筑用钢筋产品)。
二.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2.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2份)。
三.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注:1.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品检验报告;2. 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业政策材料。
四.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1份)。
五.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备注: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上述二至四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2.自贸区内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自贸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3.福州新区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福州新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
表格下载
下载的网址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B21C050E7DC43539D3E76C55F6D8A8C6&infoType=1
办理流程:
受理->技术审查->核准->办结
1.窗口受理。于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的决定并送达;
2.技术审查。审查组实地核查,审查中心书面材料技术审查。时限依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意见》(闽质监审〔2015〕209号)为24个工作日;
3.核准。经办人、处领导、局领导在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4.办结。局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书打印并送达。
发放证照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B21C050E7DC43539D3E76C55F6D8A8C6&infoType=1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证书打印和送达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办理机关: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登记与注册审批处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四路办公区2楼行政服务大厅(原福建省工商局二楼行政服务大厅)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咨询电话:0591-87825571/0591-87872565/0591-87861871
监督电话:0591-87874513/0591-87800670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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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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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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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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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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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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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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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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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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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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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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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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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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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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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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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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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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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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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
|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4(水泥)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附件3-1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3-2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3-3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3-4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备表
附件3-5企业生产水泥产品检验设备表
附件3-6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原材料明细表
附件3-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3-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附件3-9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内所有书面材料经实地核查确认后企业加盖骑缝章。
附件3-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第 页 共 页
企 业 申 请 填 写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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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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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图 (企业填写) |
以框图+箭头方式表述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实际工艺流程、并以“★”在相应的框图上表示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
|
现场核查后填写内容 |
|
审查组 核查确认 |
经核查,该企业生产 产品上述生产工艺流程描述与实际相符,企业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了识别和控制,审查组予以确认。 |
注:1. 如果产品单元生产工艺不同,则应分别绘制; 2. 如果企业采用非典型工艺生产,则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如有)。 |
附件3-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和检验设施名称 |
设施特征及用途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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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辅材料储存、配料、均化设施;半成品、成品储存设施等) |
(包含对应本细则表3-2,满足其要求等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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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多场所的应按照场所分别填写。 |
附件3-3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第 页 共 页
生产地址 |
|
(生产场所示意图,应标明其相邻特征道路、建筑物或单位方位、距离等)
|
|
注:企业多场所的应按照场所分别绘制。 |
附件3-4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备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场所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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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多场所的应按照场所分别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 2、关键设备(熟料煅烧设备、水泥粉磨设备)要用*注明。 |
附件3-5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检验设备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型号 |
设备编号 |
精度或测量范围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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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检验 |
过程检验 |
出厂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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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多场所的应按照场所分别填写,并在备注中标明生产场所。 |
附件3-6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原材料明细表
主要原材料
名 称 |
执行标准 |
技术要求 |
生产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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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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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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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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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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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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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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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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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采购 |
注:按单元填写本表,如不同单元产品填写的内容完全相同,可合并填写。 |
附件3-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岗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所学专业 |
身份证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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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操作工等,均应列入此表。 |
附件3-8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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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根据本企业制定的文件管理规定按实际情况填写,审查组现场核实。 |
附件3-9
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
企业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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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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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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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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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设备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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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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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设备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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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产线是指熟料生产线、粉磨生产线,需注明生产线的数量,其中水泥厂必须同时包括熟料生产线和粉磨生产线; 2.关键设备与生产线要对应,其中熟料生产线的关键设备只填写窑的型号(格式为φ(直径)×(长度)m),粉磨生产线的关键设备只填写水泥磨的型号(格式为φ(直径)×(长度)m,水泥立磨机和辊压机(用于终粉磨)直接填写其型号),并注明设备数量; 3.通用水泥产品需注明产品强度等级; 4.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事项的情形,需将已获证信息和本次申请变更的取证信息(包括生产产品、生产线及关键设备)一并填入此表; 5.企业如有多个生产场所,需按每个生产场所分别填写此表并注明相应生产地址; 6.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 7.配制厂不用填写生产线及关键设备。 |
附件5(建筑用钢筋)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附件2-1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2-2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2-3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2-4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生产设备表
附件2-5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检验设备表
附件2-6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原材料表
附件2-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2-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第 页 共 页
企 业 申 请 填 写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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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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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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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图 (企业填写) |
(以框图+箭头方式表述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实际工艺流程、并以“★”在相应的框图上表示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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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后填写内容 |
|||
审查组 核查确认 |
经核查,该企业生产 (填写单元名称)上述生产工艺流程描述与实际相符,企业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进行了识别,审查组予以确认。 |
注:1. 如产品单元生产工艺不同均应分别绘制;
2. 如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如有)。
附件2-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名称 |
设施特征及用途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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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多场所的按场所分别填写;
附件2-3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生产场所示意图
第 页 共 页
企业名称 |
|
填写日期 |
|
生产地址 |
|
||
(生产场所示意图,应标明其相邻特征道路、建筑物或单位方位、距离等) |
注:企业多场所的按场所分别绘制;
附件2-4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生产设备表
炼钢、连铸生产工艺及装备表( 如有)
申报产品生产线 (内部)名称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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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
炼 |
炼 钢 炉 型 |
|
|
公称容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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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钢炉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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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炼炉数量及公称容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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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铸 |
连铸机型号 |
|
|
连铸坯尺寸 (mm×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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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线年生产能力 (万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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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注:企业多场所的按场所分别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名称;
轧钢生产工艺及装备表
申报产品生产线 (内部)名称 |
1. |
2. |
3. |
|
加
热 |
炉 型 |
|
|
|
加 热 方 式 |
|
|
|
|
控(测)温方式 |
|
|
|
|
坯料尺寸(mm×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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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
制 |
轧机组布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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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轧 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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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轧 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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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轧 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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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线 |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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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寸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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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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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制规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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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年生产能力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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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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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企业多场所的按场所分别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名称;
2. 轧机组布置形式应按以下名称之一填写,如横列式、纵列式、半连轧、连轧等。初轧、中轧、精轧机组栏填写机组轧机数量和辊径。
附件2-5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检验设备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及条款 |
检验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型号 |
设备编号 |
精度或测量范围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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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检验 |
产品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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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多场所的按场所分别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名称;
附件2-6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主要原材料表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该单元中代表性的产品照片(正面、左侧面各一张,背景清晰彩色5吋):
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钢坯或合金原材料)
名 称 |
供货企业名称 |
生产许可证号码(如需要) |
钢坯尺寸(如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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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按单元填写本表,如两个单元产品填写的内容完全相同,可合填写1张;
2. 无炼钢企业填钢坯,有炼钢企业填主要合金原料。
3. 该单元若既有盘卷又有直条,应同时提供两种产品的照片。
附件2-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岗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所学专业 |
身份证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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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操作人员等,均应列入此表。
附件2-8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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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规定按实际情况填写,审查组现场核实。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
(告知承诺程序部分)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产品类别范围:
1.食品相关产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的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6.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7.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已签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2份);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2份)。
备注:1、厦门、漳州辖区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分别委托厦门、漳州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2.自贸区内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自贸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3.福州新区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福州新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
表格下载
下载的网址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7A2602298F20045160BD80300137ED08&infoType=1
办理流程:
受理->核准->办结
1.受理、核准。授权窗口于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的,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办理审批;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2.办结。申请人在现场的,当场送达文书、证书;申请人不在现场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证书打印并邮寄送达。
发放证照
http://api.zwfw.fujian.gov.cn:731/cms-file-apiservice/api/v1-0/apasService/downloadFile?unid=0F236982E66F4E2035BF3F428BF674A5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证书打印和送达时间)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不含文书、证书邮寄送达时间)
办理机关: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登记与注册审批处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行政服务窗口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四路办公区2楼行政服务大厅(原福建省工商局二楼行政服务大厅)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咨询电话:0591-87825571/0591-87872565/0591-87861871
监督电话:0591-87874513/0591-87800670
附件1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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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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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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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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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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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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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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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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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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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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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事项 |
注:委托代理人申请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需要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附件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 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
(先证后核程序部分)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产品类别范围:
1.电线电缆;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3.化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2份);
3.产业政策材料(2份)。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类别包括:6kV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企业申请时未提交的,由我局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意见);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2份)。
二.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2.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2份)。
三.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注:1.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品检验报告;2. 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业政策材料。
四.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1份)。
五.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备注: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上述二至四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2.自贸区内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自贸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3.福州新区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福州新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
表格下载
下载的网址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B21C050E7DC43539D3E76C55F6D8A8C6&infoType=1
办理流程:
受理->核准->办结
1.窗口受理。于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的决定并送达;
2.核准。经办人、处领导、局领导在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3.办结。局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书打印并送达。
发放证照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B21C050E7DC43539D3E76C55F6D8A8C6&infoType=1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证书打印和送达时间)
承诺期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不含文书、证书邮寄送达时间)
办理机关: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登记与注册审批处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行政服务窗口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四路办公区2楼行政服务大厅(原福建省工商局二楼行政服务大厅)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咨询电话:0591-87825571/0591-87872565/0591-87861871
监督电话:0591-87874513/0591-87800670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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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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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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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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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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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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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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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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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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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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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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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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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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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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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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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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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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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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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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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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