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办事指南(2019.09.19)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9-19 12: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

(一般程序部分)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产品类别范围:

1.危险化学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2份);

3.产业政策材料(2份。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包括:氯碱、工业气体、有机产品、无机产品、石油。企业申请时未提交的,由我局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意见);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2份)。

.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2.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2份)。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注:1.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品检验报告;2. 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业政策材料。

.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2份)。

.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备注: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上述二至四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2.自贸区内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自贸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3.福州新区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福州新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

表格下载

下载的网址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B21C050E7DC43539D3E76C55F6D8A8C6&infoType=1

办理流程:

受理->技术审查->核准->办结

1.窗口受理。于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的决定并送达;

2.技术审查。审查组实地核查,审查中心书面材料技术审查。时限依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意见》(闽质监审〔2015〕209号)为24个工作日;

3.核准。经办人、处领导、局领导在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4.办结。局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书打印并送达。

发放证照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B21C050E7DC43539D3E76C55F6D8A8C6&infoType=1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证书打印和送达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办理机关:

福建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登记与注册审批处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行政服务窗口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四路办公区2楼行政服务大厅(原福建省工商局二楼行政服务大厅)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0591-87825571/0591-87872565/0591-87861871

监督电话:0591-87874513/0591-87800670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成 立 日 期

 

经营期限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申请类别

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

(告知承诺程序部分)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产品类别范围:

1.食品相关产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的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6.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7.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已签章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1份);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1份)。

备注:1、厦门、漳州辖区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分别委托厦门、漳州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2.自贸区内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自贸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3.福州新区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福州新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

表格下载

下载的网址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7A2602298F20045160BD80300137ED08&infoType=1

办理流程:

受理->核准->办结

1.受理、核准。授权窗口于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的,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办理审批;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当场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2.办结。申请人在现场的,当场送达文书、证书;申请人不在现场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证书打印并邮寄送达。

发放证照

http://api.zwfw.fujian.gov.cn:731/cms-file-apiservice/api/v1-0/apasService/downloadFile?unid=0F236982E66F4E2035BF3F428BF674A5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证书打印和送达时间)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不含文书、证书邮寄送达时间

办理机关: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登记与注册审批处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行政服务窗口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四路办公区2楼行政服务大厅(原福建省工商局二楼行政服务大厅)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0591-87825571/0591-87872565/0591-87861871

监督电话:0591-87874513/0591-87800670

 

 

 

 

 

 

 

 

 

 

 

 

 

 

 

 

 

 

 

附件1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   ()  ()   (街道)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申请类别

发证  延续  变更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其他需说明事项

 

:委托代理人申请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需要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附件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 未达到法定条件,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 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

(先证后核程序部分)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

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产品类别范围:

1.电线电缆;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3.化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2份);

3.产业政策材料(2份。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类别为电线电缆。企业申请时未提交的,由我局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意见);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2份)。

.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2.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2份)。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同上述发证申请类别提交的材料。

注:1.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品检验报告;2. 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时无需提交产业政策材料。

.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2份)。

.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备注: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上述二至四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2.自贸区内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自贸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3.福州新区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审批由福州新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省级行政审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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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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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受理->核准->办结

1.窗口受理。于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的决定并送达;

2.核准。经办人、处领导、局领导在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3.办结。局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书打印并送达。

发放证照

http://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unid=B21C050E7DC43539D3E76C55F6D8A8C6&infoType=1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证书打印和送达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登记与注册审批处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行政服务窗口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四路办公区2楼行政服务大厅(原福建省工商局二楼行政服务大厅)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0591-87825571/0591-87872565/0591-87861871

监督电话:0591-87874513/0591-87800670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成 立 日 期

 

经营期限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申请类别

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申请变更事项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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