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30 15:1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930日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 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对《通知》出台的主要内容等做如下解读。

本次国务院调整目录前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变化情况?

  本次调整主要是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化肥产品实施告知承诺。调整后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未发生变化。

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情况如何?

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见下表。

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10类)

序号

名称

实施机关

1

建筑用钢筋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水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人民币鉴别仪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电线电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危险化学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

化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做好市场监管总局下放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对下放省级监管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5类产品提出了3条具体措施:

(一)自2020930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二)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发布实施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按目前有效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新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后,按新细则要求开展工作。

(三)对于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此次改革提出了哪些进一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的措施?

对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出了4条措施:

1、全面实施网上办理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互联网+”作用,优化政务服务,实施全流程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取消纸质申请材料,不断提高生产许可受理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证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与总局e-CQS电子审批系统的数据对接。

2、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各环节流程,压缩时间,将后置现场审查模式审批时限和告知承诺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3、继续简化审批程序

对获证企业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的企业,继续免实地核查,在发证后60天内组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化肥产品实施告知承诺。鼓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在保证发证质量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审查、审批模式。

4、加强核查人员管理

2020930日起,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人员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等管理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会同相关产品审查机构推进专业实地核查人员队伍建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培训、考核的实地核查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互认有效。 

改革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中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6条意见:

(一)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二)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三)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四)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五)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自律行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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