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许审查技术中心,原省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抓好落实。
一、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出台了《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单位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自行下载实施通则及细则,认真学习研究。
二、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新的实施通则及细则规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进行了重新梳理。梳理后的办事指南分为三个子项:一般程序部分,产品类别范围为“危险化学品”;告知承诺程序部分,产品类别范围为“食品相关产品”;先证后核程序部分,产品类别范围为“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机动车制动液、化肥”。具体内容可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查看,
三、对于2018年10月16日起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应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应有“CMA”标志。检验报告应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其中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四、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无需提交县级以上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五、对于2018年12月1日起,除危险化学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的,审查组由监管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管人员应为企业所属辖区的县级局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人员,依据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监管人员应当场作出撤销决定,送达《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一式三份,格式可参照新的实施通则附件7),并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审查人员将《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原件一份带回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相关产品的证后监管,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2018〕20号)执行。
六、为了便于审批信息及时对接至证后监管环节,省市场监管局在官网上开辟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专栏》该专栏上实时更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设置了“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入口,可查看自2018年12月1日起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时提交的申请单、承诺书及获批后的证书、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时的撤销情况。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要结合实际,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细化措施,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要运用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做好改革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让企业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守住安全底线,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单位在推进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将发现的问题及好的措施、建议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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