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制造业生产经营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制造业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于2017年7月7日出台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实施意见》,省质监局对《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内容等做如下解读。
本次国务院调整目录前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变化情况?
调整前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目录共60类。调整后取消了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38类,其中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的19类(其中8类产品是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有哪些?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见下表。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质检总局 |
2 |
轴承钢材 |
质检总局 |
3 |
水泥 |
质检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质检总局 |
5 |
防伪技术产品 |
质检总局 |
6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质检总局 |
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质检总局 |
8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质检总局 |
9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质检总局 |
10 |
防爆电气 |
质检总局 |
11 |
燃气器具 |
质检总局 |
12 |
空气压缩机 |
质检总局 |
13 |
港口装卸机械 |
质检总局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质检总局 |
15 |
公路桥梁支座 |
质检总局 |
16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质检总局 |
17 |
水工金属结构 |
质检总局 |
18 |
制冷设备 |
质检总局 |
19 |
内燃机 |
质检总局 |
20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1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2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3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4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6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7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8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9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0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1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3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5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6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7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8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后的具体措施?
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税控收款机、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铜及铜合金管材、橡胶制品、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输水管、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泵等19类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并就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提出了4条具体措施:
(一)停止受理这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
(二)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即日起,对取消的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关于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具体要求?
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国家认监委根据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布具体实施时间。《实施意见》提出了2条意见:
(一)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继续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生产许可证企业,由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省级质监部门如何做好质检总局下放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对下放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8类产品提出了4条具体措施: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2017年9月1日前受理的这8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三)总局将抓紧修订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现有8类产品审查人员队伍和审查机构与省级质监部门的工作对接,组织实施细则及省级发证的宣贯工作。
(四)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8类产品承接发证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做好人员和审查机构的培训工作,制定完备省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的地区有哪些?
为提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质检总局在部分省市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试点工作,第一批试行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省、市,第一批试行工作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质检总局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涉及的产品有哪些?
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产品(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第一批试行工作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
简化审批程序中的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如何实施?
现试行方案仅要求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并提出了2条具体措施:
1、不再指定发证检验机构
总局不再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机构,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即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发证产品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均可为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用于申请生产许可证。
2、企业自行提交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发证机关在审批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的类型有三种: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等。企业对所送样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简化审批程序中的后置现场审查如何实施?
发证机关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即审批发证。即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并提出了2条具体措施:
1、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发证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经营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有所申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承诺书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形式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即审批发证。
2、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对于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总局制定用于简化审批程序的现场审查技术规范,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现场审查。
简化审批程序中的优化审批全流程如何实施?
对生产许可证申报、受理、发证实行全流程优化方面,质检总局的《实施意见》提出了3条措施:
1、简化企业申报程序
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申报,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积极推行移动终端模式下的网上申报,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报;大幅删减企业申报中的“繁文缛节”,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企业申报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优化政府受理程序
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自企业申报到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鼓励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度,帮助企业完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准确率,以提高形式审查效率。
3、实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
总局制定统一的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格式规范。向企业颁发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公布之日即为证书送达之日。可以由企业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颁发纸质证书。
简化审批程序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意见》要求应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3条意见:
1、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划分省、市、县3级质监部门对于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职权,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2、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度(一单: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一细则:产品监督抽查细则),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监督抽查覆盖范围,对这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和企业实行抽查全覆盖。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大抽查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曝光力度,不断增强监督抽查的权威和震慑力,
3、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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