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审查中心: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质监局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化申请书后的表格内容确认问题。新流程将原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等3份合并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删除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等5个表格。负责审查的人员在组织实地核查时,应认真填写以上5个表格并签字确认(1式3份),1份报实地核查组织单位,1份交观察员带回当地监管部门,1份由企业保存。
二、关于受理材料简化的问题。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除需提交与其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或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书外,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等其它前置条件要求,由实地核查组在企业现场查验原件并复印存档备查。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实地核查组在《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的“其他情况说明”栏填写企业无法提供的材料名称,按不予许可处理。为保证核查工作的完整性,核查组仍需按计划完成实地核查工作。《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的“企业名称”栏应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部门在出具受理决定书时应同时出具企业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告知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应提交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条件材料。
三、关于办理证书延续可免于实地核查的问题。对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承诺书,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确认后盖章,可以免于实地核查。?企业应在申请书的“表五其它情况说明”栏填写是否要求免于实地核查。如同意免于实地核查,受理部门应在该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关于优化产品检验环节的问题。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到期延续时,可用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替代发证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或符合免于实地核查条件的,不再进行发证检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审查中心”)在下达实地核查计划时应注明免于发证检验。需要进行生产许可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实地核查前或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
选择实地核查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提交受理材料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选择实地核查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以及免于实地核查需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受理后、抽封样品前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当地县级以上负责生产许可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情况可以派员监督。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含备样)并寄送,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委托时应注明是生产许可证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证检验机构应按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实地核查时企业提供已进行产品检验证明以及企业产品检验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的,不再重复检验,审查组应将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证检验证明和承诺书一并交回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如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提交检验报告的按不予许可处理。
企业选择在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工作。
五、关于生产许可技术评审的问题。省审查中心负责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评审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许可审批的,自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24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并将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批办(不含检验时间)。
六、关于新规定执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一)2015年11月份新申请办证企业按新规定办理;证书有效期2015年11月后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可在届满前30天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内容公开发布,对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报送省质监局审批办。受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要耐心做好与企业的沟通,提醒企业了解新的相关规定。
(三)省审查中心应尽快组织对审查员的培训,以使审查员掌握质检总局《通知》精神及本文件的要求,保证实地核查质量。同时,应修订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技术评审工作的按时、保质。
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要求执行。
附件:
1.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2.企业告知书
3.企业产品检验承诺书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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