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的通知
闽质奖办〔2022〕1号
来源:质量发展处 时间:2022-12-19 09:13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22〕23号)规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总结前七届评审工作经验基础上,组织对原《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闽质奖办〔2018〕3号)进行修订,并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作了进一步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施行。

  

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22〕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定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评审监督、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二、评审标准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根据当年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法人可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对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同)。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但5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申报材料的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内容,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过程及改进情况和结果的绩效水平应是客观事实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证实性材料应真实可信。

  (三)资格审查。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就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书面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应急、税务、海关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资格审查符合《办法》申报条件等有关要求的,设区市市场监管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已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质量奖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的组织,可优先推荐上报。

  省市场监管局对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四)申报组织公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材料复核和有关单位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省市场监管局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材料评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根据申报组织的实际情况,对申报组织进行分组,并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选3名以上(含3名,单数)组成材料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同时可安排其他评审员参与学习观摩(评审人员资格和条件应符合《办法》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下同)。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拟定材料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召集评审组,准备评审记录和材料,介绍评审的要求,按照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阶段开展材料评审。

  1.独立评审。评审员在独立评审阶段须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组在评审前应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材料清单,检查核对评审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组织概述、自评报告、申报表、证实性材料等。每位评审员要对照评审标准进行分工项目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评分。

  2.合议评审。由材料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审员进行组内合议评审,对材料独立评审的结论、优势/强项、改进机会和各条款评分的差异进行合议。通过合议形成申报组织材料逐项评审记录和材料评审的统一得分,并完成《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由评审组成员签名。

  评审组长编制完成《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报告》,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六)集体审议。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公示情况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不少于20人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相关部门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在集中听取各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材料评审的情况介绍后,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拟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投票,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需经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省质评办向申报组织反馈材料评审的情况。

  (七)现场评审。省质评办组织制定现场评审工作方案,根据申报组织特点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选组成现场评审组,下达现场评审任务书。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同时可安排其他评审员参与学习观摩。

  省质评办将现场评审具体事项以现场评审通知书形式通知组织。

  评审组组长与组织共同商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报省质评办。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现场评审活动。评审员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评审组长和省质评办。现场评审期间,评审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评审的,应报评审组长和省质评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永久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实施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一般可包括: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验证各类证实性材料、现场参观、分工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内部沟通、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等程序。

  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组织编制《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含被评审的组织名称、评审成员、评审日期及评审报告(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和评审结论。

  评审报告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省质评办(含纸质)。省质评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现场评审情况反馈给申报组织。

  (八)现场评审监督。由申报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派出一名至两名同志担任联络员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负责现场评审的监督,联络员或观察员不参与评审活动。观察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办法》等相关要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组织,应立即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宣布终止现场评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取消本年度起三年内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资格。对现场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评审人员,应立即报省质评办按相关规定处理。

  观察员应与评审组和申报组织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接受评审组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如实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寄送省市场监管局。

  (九)监督抽查。省质评办负责成立监督检查组,对经过现场评审的组织按不低于5%的数量比例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组一般由1名相关厅局人员和2名专家库中的专家(非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对现场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及评审组遵守各项纪律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监督抽查时间为1至2个工作日,抽查核实的内容应不少于评审标准条款数量的五分之一,具体内容与条款由监督检查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具体情况确定。

  监督检查组要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监督抽查纪律情况记录表》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监督抽查部分评分条款核查记录表》,并应在监督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评办提交上述记录表和监督抽查意见。

  (十)高层答辩。省质评办组织7名以上(含7名)的专家组成答辩小组,对已完成现场评审的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具体由组织确定)进行面对面的答辩。答辩按照省质评办事先制定的答辩方案执行,答辩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该项满分为50分。

  (十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十二)综合评价。申报组织的材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按2∶8比例计算该组织的专家评审得分,加上高层答辩得分后为评审最终得分。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进行合议,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省市场监管局将获奖候选名单和申报评审相关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十三)审定。按《办法》第21条执行,即联席会议对获奖候选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1∶2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未进入获奖建议名单的候选组织,按综合得分排前十位的为提名奖建议名单。联席会议各成员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委托其他厅级干部参加。处级及以下干部无投票资格。

  (十四)公示。经联席会议审定符合要求、列入获奖组织建议名单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五)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对有异议并提供有可查证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核实后,将异议核实结果一并报送省政府按照《办法》第21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十六)批准与授奖。分别按《办法》第23条、第24条执行。

  上述评审程序的流程图详见附录A。

  四、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可包括以下种类:

  (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任务书》(见附录B);

  (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录C);

  (三)《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见附录D);

  (四)《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见附录E)。

  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修订,并可根据实际做补充修改。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闽质奖办〔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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