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监管职能!本月起,这些和市场监管相关的新法开始实施!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时间:2021-01-07 11:10

  伴随着2021年的新年脚步,又一批新的法规施行了。本月起,在市场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呢?

  《民法典》正式施行,全面影响市场行为

  民法典涉及与市场监管的相关条款,包括民事主体登记、质量与标准要求、缺陷产品和召回义务、合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监督、信用评价等方面。

  《国旗法》《国徽法》修订,新增市场监管职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和国徽是国家尊严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不允许受到任何的侵犯。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去尊敬国旗和国徽。

  《军队计量条例》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军队计量条例》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着眼联合作战计量保障要求,立足军队计量建设和保障特点规律,继承成熟经验做法,吸纳实践探索成果,构建整体优化、协同高效的军队计量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监督制度体系,规范军队计量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工作运行。

  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变化多多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

  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新司法解释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

  最高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涉及到11条的相关内容。

  保健食品修改标签说明书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

  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公告中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摩托车强制性认证增加“电磁兼容性要求”,强制实施

  依据认监委关于调整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中增加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对于已获得认证的摩托车(在生产车),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依据该标准完成认证变更。指定认证机构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证书转换。认证委托人可自愿申请提前完成。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完成认证变更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作出处理。

  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标正式实施

  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替代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以及《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装备中心[2019]869号)的文件要求。

  两类水效标识产品实施规则正式实施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第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及《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洗碗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了《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

  《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号公告中《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告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公告》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来自己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

  2021年起,这些塑料制品将禁止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意见》被业界称为新版“禁塑令”(相对于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了三个禁塑限塑关键时间节点:2020年底、2022年底和2025年底。

  《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将率先在部分地区及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5年前,国内将逐渐限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和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快递塑料袋等。

  各省的禁塑节奏类似,多为2020年在主要城市试点,2022年推广到全省,2025年达成全省禁塑限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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