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
闽市监〔2019〕19号
来源:原质监计量处 时间:2019-01-22 19:16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推进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将现行 “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管理模式调整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投诉监督,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二、工作要求

  (一)实行自我声明制度。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达到《规范》有关要求的,填写《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附件1-3),并提交给所在地的设区市局,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以下简称C标志)。公开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做出变更或注销声明。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双随机 一公开”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等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不实自我声明和违规使用C标志行为。科学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根据企业需求积极提供相关计量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完善计量检测手段,提升计量管理水平。

  (三)落实惩戒激励措施。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而使用C标志,或者按照规定使用C标志后不能履行承诺、存在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C标志,并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75号令)规定予以处罚。对多次被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强化联合惩戒,形成有效震慑。完善守信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将连续3年以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查合格,且无其他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C标志使用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及时公布守信企业信息,优先为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使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推动各相关行业广泛开展诚信计量承诺活动,大力推广和规范C标志使用,努力构建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管理的社会共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畅通计量问题反映渠道,积极宣传引导公众提供违反C标志使用要求的相关线索和信息,及时受理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信守承诺,促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搭建声明平台。要依托网站平台,及时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网站公示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

  (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加强计量自律管理的认识,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计量监督,为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将企业有关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的有效落实。

  请于每个季度末填写《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汇总表》(附件4),将前一季度本辖区企业自我声明情况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邮箱:jlc@fjqi.gov.cn。相关情况将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

  3.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

  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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