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7-1080-2021-00296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8-23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1080-2021-00296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8-23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21-08-23 17: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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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21年3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2018年第八次县长办公会研究,于2018年12月27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下发了《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8〕210号)以下简称《委托审核比选办法》)。《委托审核比选办法》含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进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库的社会中介审核机构应符合的条件中,含有“外省企业必须提供入闽登记证明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漳州市本辖区企业,必须在漳州设立分公司并在诏安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条款。另经查实,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委托审核比选办法》时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于2021年3月16日印发《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的决定》(诏政综【2021】25号),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废止了《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8〕210号)文件,并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诏安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结束调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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