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427-0202-2022-00352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6-30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427-0202-2022-00352
文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6-30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30 17: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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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图解:关于《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公示规定》),我局制订了《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暂行规定》。

  一、制订的背景和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总局令第45号)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有效推进该规定落实,我局确定了“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

  二、制订的过程

  我局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省市规定、执法力度、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标准建议,起草《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并充分征求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的意见建议。于202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4月,形成《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送审稿)》,分别报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6月24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四、执行期限

  上述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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