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8-016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备注/文号:闽食药监办食盐 〔2018〕8号 生成日期:2018-04-02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2 16: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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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全面贯彻落实我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防控食盐安全风险隐患,规范我省食盐经营秩序,确保我省食盐市场稳定和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全面排查、严格监管、促进整改、标本兼治”原则,通过开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盐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盐经营秩序,使食盐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消除,切实提高我省食盐安全整体水平。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15日前)

2018年4月15日前省外在我省备案并在各地开展经营活动的盐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填报相关信息表。要全面掌握省外在我省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信息表内容包含在我省经营食盐的品牌品种、质量标准、经营者和生产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地址、仓库地址等(详见附件)。

省外在我省从事食盐经营活动企业的备案登记表,届时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盐监管处下发至各设区市级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局,下同)。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8年4月底

1.检查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

2.检查重点:(1)全面检查有无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2)全面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无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的销售方式销售食盐;(3)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无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检查有无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三)整改查处阶段(2018年5月底

1.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大力规范食盐经营秩序,消除食盐安全风险隐患。一经发现,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并由省局食盐处汇总后向其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级局要在调查分析、清查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省外在我省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实行全覆盖检查。要以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超市、食杂店、餐饮店为重点场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加强对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各设区市级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形成引导人民群众关心支持食盐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工作督查。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局食盐管理处。

联系人:黄丹君、曾炜华,联系电话:0591-87716020、86295202,传真:0591-87815150,邮箱:527305965@qq.com

 

附件:省外盐企基本信息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省外盐企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食盐品名、

品种

 

质量标准

 

生产者信息

 

在我省

负责人信息

 

在我省

经营地址

 

在我省

仓库地址

 

备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