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8-080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备注/文号:闽食药监稽函 〔2018〕330号 生成日期:2018-08-03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08: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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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在前期整治工作基础上,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对本单位实施方案作相应调整,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案件查办,进一步扩大和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各项任务要求予以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单位要采取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促检查,对存在工作不落实、监管不作为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评议考核的内容。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要开展联合执法,防止推诿扯皮,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对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及时整理汇总本地区整治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于每月2号前报送至电子邮箱fjspcjb@163.com,并附至少1个以上可以公开的典型案例。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随时报送。整治工作总结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局稽查处。

  联系人:刘晓红、林冰炎,电话:0591-87712705、0591-86295207。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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