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8-099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备注/文号:闽食药监办餐服 〔2018〕33号 生成日期:2018-10-08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8 10: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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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具有一次性加工制作量大、辐射范围广、食用人群相对集中,涉及学生等敏感群体,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多链条长等特点,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风险业态之一。近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厦门、泉州、莆田等地部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还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够落实,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够有力,属地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不够到位等问题,给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工作带来隐患。为切实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严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许可准入把关

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申请延续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结合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加工工艺、供餐能力、卫生设施等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要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运输设备及其卫生状况、检验检测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配送运输车辆应配套符合冷链、热链工艺条件下的温控设施,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可根据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中心温度、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要加强行政许可合规性检查,督促企业持续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开展集体用餐配送经营活动。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要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加强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各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要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健全完善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发现问题主动整改,并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自查自评情况。从事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及时将配送学校名称、配餐食品、配餐数量,以及食品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全程监督管理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分餐配送过程、链条的监理,确保集体用餐配送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特别要加强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将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春秋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范围,力争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量化分级均达到A级。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同教育部门,进一步明确配送各环节管理和监督责任,督促向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派专人参与学生订餐管理,严格落实供餐查验和食品留样等要求,对需要二次分餐的要督促学校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分餐场所。各地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名单,供学校自主选择。

四、强化监管方式创新

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重点,积极开展“放心食堂”、“放心餐厅”建设和“明厨亮灶”示范创建活动,严格落实有关创建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推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软硬件改造和提升,积极引入4D、6T和五常法等先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模式,推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要大力推行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年底前全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部纳入“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实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材源头可溯、成品去向可追、质量安全可控。

强化应急处突准备

指导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订餐学校科学食品安全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与订餐学校的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力量配置、处置程序及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开展核查,积极配合病员救治,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科学,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严格按照《福建省食品药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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