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11-0810-2018-108 发布机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备注/文号:闽食药监办科 〔2018〕37号 生成日期:2018-10-24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4 09:52  浏览次数:

| | | |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6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科函〔2018〕261号)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进2018药品净网行动和网剑行动落实的通知》(闽食药监办科〔2018〕28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主体核查为主,督促落实第三方平台资质审查责任。各单位要加大对入闽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属地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令其按期完成省局网络监管平台比对发现的入网餐饮服务主体“异常数据”清理核查和整改下线任务。设区市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各局主体核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年底前完成入网主体资质核查任务。

    二、加强约谈指导和现场检查,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好主体责任。市、县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主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含属地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开展一次集体约谈,传达总局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和省局对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工作部署要求,督促第三方平台落实自查整改。同时,对第三方平台(含属地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第三方平台搜集并真实公示入网主体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指导平台督促入网经营者按规定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经营行为纳入对其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实地检查的同时,要同步检查其网络经营行为,查看是否按规定真实公示其食品经营资质、经营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是否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外卖食品是否在本店加工操作区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制作并与店售食品保持质量安全一致等。对监督检查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及时予以曝光通报。

    四、加强宣传普及,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引导其自律守法经营。要学习借鉴福州、泉州等局会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当地代表委员、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开展网络订餐食品“你点我检”现场抽检活动的经验做法,引导公众积极举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设区市级监管部门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总局通知附件)报送至局科技处。

联系人:林颖怡

联系电话:0591-86296730

邮箱:kjc@fjfda.gov.cn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6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