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办公厅:
关于省政协主办的《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第289期)收悉。张敬明委员根据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提出:“在国务院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事项后,工商部门可利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建议,对工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部署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函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其中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取消许可事项后的衔接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9月7日,我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220号),并对取消许可事项后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其中,对于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后,企业因营业执照遗失申请办理补领手续的,现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平台专门开辟“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模块,为申请人免费提供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二、关于张敬明委员建议的答复意见
1.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时,可自动生成公告信息”的建议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的规定,企业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必要条件,企业只有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后,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补领手续。因此,企业在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环节,才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公告信息,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利于利害关系人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前了解知悉企业相关情况,以便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异议。
2.关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企业(个体工商户)遗失、补领营业执照的信息”的建议
目前,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企业已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平台免费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同时,企业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及办理营业执照补领业务的相关信息也会自动记载在企业名下,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便捷查询相关信息。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精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主体仅限于企业,未涵盖个体工商户。对此问题,我局相关处室已于8月底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映,建议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各类市场主体。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个体工商户也适用该规定后,我省将在第一时间贯彻执行。
此外,对于因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事宜,我局制定的《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只要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即可由登记机关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无需其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公告。自2018年2月推行以来,截止2018年9月17日,全省共办理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18518户,此举不仅大大方便并提高了经营者主动注销意愿,也节省了经营者的注销成本。
3.关于“将官网免费发布证照作废公告模式逐步推广至所有行政许可证件补领环节”的建议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为企业免费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仅便利了企业申请,也节约了企业登记成本,受到申请人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若能将该项举措逐步推广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所有行政许可证件补领环节,将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但由于目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免费公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平台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技术方案统一部署组建的,涉及到相关功能模块的改动,均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指导下进行,我局也会将张敬明委员的该项建议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映,全力争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同意部署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