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7-3000-2018-00394
发布机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
备注/文号:闽工商信复函〔2018〕7号
生成日期:2018-11-07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马文华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函
马文华:
你因不服三明市工商局做出的明工商信复〔2018〕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本机关经复核,意见如下:
明溪县植物激素厂于1989年2月在明溪县工商局登记注册,1990年6月依法注销。该行为经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裁决,予以确认。
综上,本机关认为三明市工商局做出的明工商信复〔2018〕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予以维持。
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如对本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再受理。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