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依法高效裁决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背景依据
2019年,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因企业名称近似引发的争议持续增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和统一操作标准,进一步提升争议处理的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化解名称纠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制定依据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二、制定过程
为做好《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多次书面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以及省工商联、省企联和省个私协等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异议的条款组织开展研讨和论证,未采纳部分均有相关依据并作出明确说明,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程序经过省发改委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并通过公平竞争、起草程序、合法性等审查,最终形成《实施办法》。
三、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全省经营主体
适用期限:五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文件目的、名称争议定义、管辖规定和处理原则等基本规则。第二章名称争议的申请与受理,对名称争议申请材料、证据要求、受理时限、不予受理情形等作出详细规定。第三章名称争议的调解,对调解程序进行细化规定。第四章名称争议的审查和裁决,构建了包括简易裁决程序、一般裁决程序、中止审查、终止裁决在内的全流程审查裁决机制。第五章名称争议裁决的执行,明确裁决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措施。第六章附则,对档案管理、法律衔接、参照适用、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五、什么是企业名称争议?
《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已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企业名称争议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包括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含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同)姓名、登记机关、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申请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副本)。
七、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流程
企业名称争议依申请受理。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适用简易裁决程序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八、企业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停止执行。
九、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十、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
联系电话:0591-8776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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