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时,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将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民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时 间:2022年11月29日 10时00分
- 嘉 宾: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
-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就今年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给大家做一个政策解读。欢迎林东处长!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
主持人今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请您简要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自1978年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市场主体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等起到重要作用。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将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大量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面临着重大的调整和修订,制定一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已迫在眉睫。应当说,在这个阶段,研究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立法举措,是衔接和优化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要求。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出台的目的,在《条例》第一条做了阐述: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制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
主持人我们知道《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而登记管理行为又非常的具体,那么,总局是否出台了其他的配套文件来规范具体的登记行为,省局又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条例》的落地实施?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共6章55条,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条例》的调整范围;(二)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三)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四)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五)登记规范;(六)监督管理;(七)法律责任。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配套规章,进一步延伸和细化了《条例》相关内容,还同步更新了《市场主体提交材料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省市场监管局从三个方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大业务培训。省局在第一时间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下发了学习资料和课件,为《条例》落地实施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局采取“线上指导答疑+线下促学研讨”等多种模式,指导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骨干领学、把握要点精学、对标登记实务促学等方式掌握《条例》的具体内容。二是靠前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提交材料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重新编制表格范本,及时对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的提交材料、申请文书、办事指南、办理流程等项目进行调整,并要求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同步更新至各地网上办事大厅。同时,提前对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提出改造需求,确保《条例》配套模块按时上线,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申报登记。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部署全省各级登记机关以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通过“政务热线访谈”、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有关内容。
-
主持人林东处长,您刚才介绍,《条例》是将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那么,对登记申请人来说,本次公布的《条例》有哪些重大或者较大的变化?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从登记环节讲,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登记备案事项的变化,二是登记规范的变化。
-
主持人那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登记备案事项的变化。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登记备案事项。《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确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考量因素:一是注重完整性。为便利交易对象和社会公众详细了解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和能力,促进交易发生,保障交易安全,对登记事项作出完整、详细的规定,涵盖市场主体的基本事项,基本反映市场主体的全貌。二是保持普适性。考虑各类市场主体信息要素基本一致,《条例》规定了六项共性登记事项,适用于所有类型市场主体,不因类型、规模等差异而有所不同。三是突出灵活性。考虑到特定事项对特定类型主体的意义及《条例》出台前登记事项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条例》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留了五项个性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同样属于市场主体需要向主管机关和社会提供的信息,但与登记事项相比,重要性较低,与市场主体资格的关系并不十分直接。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对登记(备案)事项进行整合、简化和统一。一是缩减了登记事项,将部分登记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比如章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经营期限或合伙期限,经营期限或合伙期限主要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因此《条例》将经营期限从登记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二是将部分事项等明确为备案事项。比如《条例》明确要求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就确定专门的联络员,将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作为备案事项。联络员专门负责与登记机关的联络、公文的接收等工作,方便其及时得到指导服务,也会减少因联络不畅导致市场主体失联问题。新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是配合人民银行推动完善我国反洗钱制度而作出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安排,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时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三是删除了原来的清算组成员等备案事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无需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这些登记(备案)事项的调整降低了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的制度性成本。
-
主持人在登记规范的方面,我关注到登记程序的变化、歇业制度和简易注销制度的纳入,能不能请您重点介绍一下。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关于登记审批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该条明确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登记审批程序与以往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关于简易注销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该条是关于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的新增规定,是对各地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成果的确认。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在《条例》出台前,我省从2016年初就开始了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探索。2016年初在泉州、漳州、平潭三个地方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同年10月,新增三明市、南平市两个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2017年1月4日,我局印发《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2019年1月,我省以泉州为试点进一步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探索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2020年12月24日经总局同意,我省将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拓展至全省范围,2021年5月31日我局印发《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新一轮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关于歇业制度,我省采用分步推进模式,加快推进落实歇业备案工作,今年8月份已经陆续在平潭、安溪、石狮等地开展歇业备案。11月,为支持福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批复同意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福州市全域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此外,为有效防控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条例》还新增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实名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该条明确了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的基本义务,即配合登记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针对这种现象,除了登记机关采用实名登记来预防外,申请人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条例》对此是否有具体规定。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本条是确立登记机关形式审查原则的基础,即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仅对材料的形式合法承担责任。与《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的形式审查原则相呼应。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法律对申请人设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申请人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向登记机关提交真实、合法和有效的申请材料。一是保证市场主体登记有效性的需要,如果申请材料不真实,有可能构成虚假登记,可能导致相关登记被撤销,申请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保证登记机关有效实施登记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人以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了市场主体登记,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行政机关也无法实现登记管理的目的。三是有助于提高登记机关的效率。“放管服”改革提出要放宽准入门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推动公司自律等方式保证交易安全。为确保效率,登记机关对材料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该条明确了自然人和中介机构都属于受托人范围,而且受托方需要承担与申请人等同的义务,确保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申请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时,与登记机关、申请人产生直接联系的是被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在过去,被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在登记中的法律义务一直是空白的;但在实践中,申请登记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否涉赚虚假,被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往往是知情,甚至是有部分不法分子故意为之的。因此,该条规定中的“不得提供”既包括被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自己不得故意提供,也包括不得引导申诸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这是被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他们参与市场主体登记活动的权利基础。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做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该条再次明确了登记机关形式审查原则,与前两条内容呼应。
-
主持人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提问。
-
MOKO请问什么类型的市场主体适用于简易注销?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2022-11-29 02:43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是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2022-11-29 02:45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2)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3)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5)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6)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2022-11-29 02:4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
小丹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2022-11-29 02:47《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2022-11-29 02:48《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主持人感谢林东处长做客本期访谈,由于时间的关系,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解读我们就聊到这,感谢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访谈再见。
-
注册审批处处长林东谢谢各位网友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关注,感谢各位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