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限入公示表(自然人)莆田市2018.11.5-2020.9.5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0-10 16:41

 

食品行业限入公示表(自然人)莆田市2018.11.5-2020.9.5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及职务

严重失信行为描述

作出行政(刑事)处罚决定机关、决定书编号及日期

纳入黑名单期限

认定机关

及日期

市场和行业禁入要求

备注

余桂阳

3503221986****7117

余桂阳白粿生产加工小作坊

无证从事白粿生产加工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

莆荔食药监食罚【201920号;201964

2019642021 63

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219

 

翁国恩

3503211970****525x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翁国恩食杂店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荔食药监食罚[2019]18号;

2019717

20197172021716

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

 

唐国文

3503211974****5613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闽0305刑初105

20181218

2018 1218日至长期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3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林德禄

3503211982****8117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闽0305刑初66

2019325

2019325至长期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3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徐美玲

 

 

3213211987****2289

 

 

 

明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销售,且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进口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被告人徐美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闽03刑终301

2019710

2019710202979日(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710

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黄益明

3503221994****3872

201882,当事人的仓库内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在执法人员开具警告处罚决定书后,20190816日执法人员仍在仓库内发现贮存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市管处字【2019310号、2019.09.04

2019.09.04-2021.09.03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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